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第5條 法規: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發行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本會規定標準時,並應將更正後之財務報告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