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5條 有價證券在櫃檯買賣,除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有價證券,由本會依職權辦理外,其餘由發行人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櫃或登錄。公司之股票或債券已在櫃檯買賣者,其發行新股或再發行債券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並應於發行三十日內,向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報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