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1條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依有關法令、櫃檯買賣契約之規定或為保護公眾之利益,就櫃檯買賣之有價證券停止或回復其買賣時,應報請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