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第39條 法規: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附則 第39條 證券商由金融機構兼營者,其淨值按指撥營運資金計算;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按其專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之資金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