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7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自有資本之管理 › 第四節 (刪除) 第67條 證券商在以前年度已依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於本年度依規定計提各項特別盈餘公積時,應納入未分配盈餘中,再以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之實際情形為準,重新計算應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