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66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自有資本之管理 › 第四節 (刪除) 第66條 證券商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低於百分之一百時,本會除得依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辦理外,亦得為下列之處置:一、不予核准其增設分支機構或簡易分支機構之申請。二、截至董事會提議盈餘分配案前一個月底之資本適足比率如仍未改善者,其未分配盈餘於扣除依規定應提撥之項目外,餘應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全數提列為特別盈餘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