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管理規則 第58-2條 法規:證券商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之一國外分支機構之管理 第58-2條 證券商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國外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證券商至少應每年派員至國外分支機構實地查核乙次。查核報告應於查核結束後一個月內報經證券交易所轉送本會備查。證券商國外分支機構接獲當地主管或檢查機關之查核報告,自接獲報告之次日起十日內,應將報告或查核缺失報本會備查。國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偶發及舞弊事件或受當地主管機關處分,應於事件發生或接獲當地主管機關處分通知之次日起二日內通報本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