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結算及交割方法,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
- 第40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客戶存放之有價證券不得自行保管,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 第41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交割期限收付款項或有價證券。
- 第42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
- 第43條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 第44條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
- 第45-1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