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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37條證券商經營證券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提供某種有價證券將上漲或下跌的判斷,以勸誘客戶買賣。二、約定或…
- 第37-1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接受客戶以同一帳戶於同一營業日為現款買進與現券賣出同種類有價證券成交後,就相同數量部分相抵之交割…
- 第38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證券商得經客戶同意將客戶…
- 第38-1條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應於銀行設立專用之存款帳戶辦理對客戶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與證券商之自有財產…
- 第39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其結算及交割方法,應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之規…
- 第40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對於客戶存放之有價證券不得自行保管,應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之規定辦理。
- 第42條證券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於客戶成交後,製作買賣報告書,交由客戶簽章。但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對客戶買賣證券價款之收付,…
- 第43條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及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分別設立帳戶辦理申報與交割,申報後不得相互變更。
- 第44條證券商於受託買賣時,不得利用受託買賣之資訊,對同一之買賣為相反之自行買賣。但因經營在其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依其報價…
- 第45條證券商因辦理證券業務,獲悉重大影響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價格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前,不得買賣該股票或提供該消…
- 第45-1條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或自行買賣特定外國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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