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4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經申報生效後,應向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申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並訂立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或上櫃…
- 第15條證券商發行或增額發行指數投資證券,得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應編製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交付予證券承銷…
- 第16條指數投資證券之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涉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事項之變更,致重大影響投資人之權益,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 第17條證券商應於每一營業日公告前一營業日指數投資證券之單位指標價值。證券商所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申報生效者,…
- 第18條指數投資證券之存續期間依公開說明書之記載。指數投資證券因存續期間屆滿而終止上市或上櫃者,證券商應於屆滿之即日起算二日內申…
- 第20條指數投資證券之名稱不得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證券商不得藉指數投資證券之申報生效,作為證實申報事項或保證指數…
- 第21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作成各種帳簿、表冊;其保存方式及期限,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商業會計法及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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