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5條 法規: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所屬證券商並應於任用或異動後五日內,向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證券商同業公會申報登記,並轉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