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法規: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個體財務報告 第32條 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有關前項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應遵循事項,由本會另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