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證券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除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外,其他會計處理應與第二…
- 第26條證券商編製個體財務報表,得免編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八號所規範之部門資訊。
- 第27條證券商編製個體財務報告時,應編製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之名稱如下:一、資產、負債項目明細表:(一)現金及…
- 第28條證券商應依下列規定,說明業務狀況: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五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公司、分割、…
- 第30條證券商應就財務狀況及財務績效加以檢討分析,並評估風險事項,其應記載事項如下:一、財務狀況:最近二年度資產、負債及權益發生…
- 第31條證券商應揭露下列有關簽證會計師之資訊:一、公費資訊:(一)給付簽證會計師與其所屬事務所及關係企業之審計公費與非審計公費之…
- 第31-1條第二十八條第五款之應記載事項所定資訊內容,如已於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公告申報者,得於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記載資訊查詢之…
- 第32條證券商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編製、揭露之事項,應依財務報告其他揭露事項複核要點之規定,洽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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