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證券商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辦理之,其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經金…
- 第3條證券商依規定同時經營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業務二種以上者,其會計事務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辦理。證券商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兼…
- 第4條證券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依證券商所營業…
- 第5條證券商會計主管之任免,除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另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 第6條證券商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卅一日辦理年度決算。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 第7條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
- 第8條他業兼營證券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第二章編製之獨立證券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
- 第9條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證券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
- 第10條證券商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會計政策變動:(一)會計政策係指證券商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
- 第11條證券商應依第二章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並應依第四章規定編製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證券商若無子公司者,…
- 第12條本準則所稱母公司、子公司、關聯企業及聯合協議,應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第十一號及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八號規定認定之。本…
- 第13條本準則所列財務報告或據以編製財務報告之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契據、簿籍,其保管年限除本會另有規定者外,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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