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第18條 法規: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8條 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經向外國證券市場申報成交者,以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為確認成交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