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承銷商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售有價證券時,如其交易相對人為發行公司或證券承銷商之關係人,應檢附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提經董事會通過,並提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前項所稱關係人,分別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判斷。
第一項交易價格決定方式之有關文件,應依第六條第三項規定保存之。
證券承銷商取得包銷有價證券出售辦法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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