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證券投資分析建議時,應作成投資分析報告,載明合理分析基礎及根據。
前項投資分析報告之副本、紀錄,應自提供之日起,保存五年,並得以電子媒體形式儲存。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依前條訂定之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應自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之日起,保存五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在各種傳播媒體提供投資分析者,應將節目錄影及錄音存查,並至少保存一年。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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