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第4條 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書件,如係以外文作成者,除財務報告外,應附具中文譯本。外國人提供之文件,除聲明書及護照影本外,均需經當地國我駐外單位驗證、或由當地法院或政府機關出具證明、或經當地法定公證機關驗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