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提報年度預算前,擬訂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正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申報本會備查。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