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及主管人員之異動,該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異動後五日內,申報本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