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6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理事及監事,除須具備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二條所定資格外,並不得有同法第二十五條及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之情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