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第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會員理事及監事遴選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條 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遴選之非會員理事及監事,不得有下列情事:一、有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二、年滿六十五歲者。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或業務人員或其他有利益衝突者。四、其他事實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後,有前項第二款以外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重新遴選,報本會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