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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8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開放式基金,同為募集或私募之基金及經基金受益人會議同意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與本公司之其他開放式基…
- 第84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基金合併,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二、董事會討論並決…
- 第85條基金合併之申請經本會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下列事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一、本會核准函日期及文號。二…
- 第86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合併基準日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消滅基金資產移轉與存續基金;消滅基金持有之資產自合併基準日起至資產移轉完…
- 第87條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
- 第88條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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