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88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十章 基金之合併 第88條 基金合併之相關費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行負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合併公告日後至合併基準日前二日止,受益人申請買回或轉換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其他基金,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