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8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十章 基金之合併 第87條 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