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併作業完成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五日內檢具下列書件報本會備查:
一、合併基準日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存續基金之受益人人數、金額統計。
二、會計師出具合併基準日之消滅基金、存續基金及合併後之淨資產價值計算無誤之意見書。
三、合併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及庫存資產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