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受益憑證 第67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