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第6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受益憑證 第65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後,應於基金保管機構收足申購價金之日起,於七個營業日內依規定製作並交付受益憑證予申購人。前項所稱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製作完成並首次交付基金受益憑證之日。 本條定義的名詞 基金受益憑證發行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