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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貨幣市場基金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不得大於一百八十日,運用標的為附買回交易者,應以附買回交易之期間計算。
貨幣市場基金之運用標的以剩餘到期日在一年內之標的為限。
但附買回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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