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第17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93.10.30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基金之運用範圍及限制 第1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基金投資於國內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時,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以投資上市或上櫃者為限。二、每一基金投資任一公司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該次(如有分券指分券後)所發行次順位公司債或次順位金融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