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第1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會議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13條 下列事項不得於受益人會議以臨時動議方式提出:一、更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基金保管機構。二、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三、變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種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