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42-1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2-1條 依本辦法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應記載事項不充分,經本會限期補正,屆期不能完成補正,或本會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