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概況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基金簡介。
二、基金性質。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經本會核准得自行保管基金資產者,其信託監察人)及基金保證機構之職責。
四、基金投資。
五、投資風險揭露。
六、收益分配。
七、申購受益憑證。
八、買回受益憑證。
九、受益人之權利及費用負擔。
十、基金之資訊揭露。
十一、基金運用狀況。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