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40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第四節 期貨經理事業 第40條 期貨經理事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應設置投資研究、財務會計及內部稽核部門。但已設置各該部門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