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8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三章 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第一節 信託業 第18條 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前項計算。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指撥營運資金應專款經營,除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或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流用於非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