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占共同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額度百分之五十以上或可投資於證券交易法第…
- 第16條信託業依本法第六條及前條規定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
- 第18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按第七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營運資金。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已指撥之營運資金得併入…
- 第19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設置投資研究部門。但經營其他業務已設置投資研究部門者,不在此限。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
- 第20條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許可:一、營業計畫書:載明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
- 第21條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依本會銀行局規定辦理登記:一、信託業申請兼營證…
- 第22條信託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負責人及部門主管違反本法第六十八條或第七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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