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實收資本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億元。前項最低實收資本額,發起人應於發起時一次認…
- 第8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商或金融控股公司,其所認股份,合計不…
- 第9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
- 第11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及適任之部門主管、經理人及業務人員,並應符合證券投資…
- 第12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起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許可:一、公司章程。二、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經營…
- 第13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本會許可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登記,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一、公司…
- 第14條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許可:一、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五條規定。二、發起人資格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