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5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 第一節 通則 第65條 信託業經營信託業法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前項一定條件,由主管機關會商信託業法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