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四章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 › 第一節 通則 第63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後,始得營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非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不得使用類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名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