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3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六節 受益憑證 第33條 受益憑證為數人共有者,其共有人應推派一人行使受益權。政府或法人為受益人時,應指定自然人一人代表行使受益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