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3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第六節 受益憑證 第32條 受益憑證應為記名式。發行受益憑證得不印製實體,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之。受益憑證事務之處理規則,由同業公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