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9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七章 罰則 第109條 對於前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而自白或自首者,得減輕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