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2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102條 主管機關於審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所申報之財務、業務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或於檢查其財務、業務狀況時,發現有不符合法令規定之事項,除得予以糾正外,並得依法處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