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100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六章 行政監督 第100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度財務報告;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向主管機關申報。前項年度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予以公告之。第一項年度財務報告及月報之申報,應送由同業公會彙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