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6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6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其場地設備應視業務需要作適當區隔,建立門禁管制並留存進出紀錄備查。前項兼營業務共用營業場所時,應於營業場所明顯適當位置設置營業項目之告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