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第4條 法規: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互相兼營與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之利益衝突防範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互相兼營、兼營他事業或由他事業兼營者,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其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兼任及行為規範、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或營業場所之共用,或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不得與受益人或客戶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等防範之控制作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