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二章 業務及財務 第14條 保護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申報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於每季結束後十五日內,編製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截至該季之執行情形,函報本會備查。保護機構應依本會核定之年度業務計畫與預算執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