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償付時,應以現金償付。
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每一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金額,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限。
保護基金對每家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一次之償付總額上限,由保護機構定之,並申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該上限應不低於新臺幣一億元。
證券商或期貨商之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之得受償金額總數超過前項上限者,由全體證券投資人或期貨交易人按其依第二項規定調整後得受償金額比率扣減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金額,得由保護機構視市場狀況及保護基金之提撥情形調整之,並申報本會核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