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40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一、未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繳納提撥款者。二、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有前項情事,經主管機關處罰鍰,並責令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