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第37條 法規: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37條 證券商依法令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專戶,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與其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商除為其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或運用資產者外,不得動用前項款項或資產。證券商就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第一項專戶款項及因業務接受客戶委託所取得之資產請求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